【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秦皇岛市蔡先生诉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一案,将于2020年12月4日9:00,在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询问调查,特此公告!

2019年10月X日,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秦皇岛中冶夏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委托人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申请行政裁决一案作出了秦住建拆裁字[2019]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如被申请人选择货币补偿,申请人按X元人民币的价格予以补偿;二、如被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X村返迁安置区域内,套型面积分别为X平方米住房一套、X平方米住房一套,合计二套返迁安置房屋,安置房补差款按《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结清差价;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及附属物补偿款按《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四、被申请人应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6日内搬离坐落在秦皇岛市海港区X号房屋,并将其交付申请人”。
诉讼认为,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上述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秦住建拆裁字[2019]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遂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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