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章先生诉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偿安置决定一案,将于2020年11月27日9:40,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系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枣树村村民,具有枣树村户籍,在该村拥有合法土地、房屋。兰溪市人民政府因兰溪市城中村(枣树、后地)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土地、房屋。被告为: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24日,被告针对委托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称:你要求本机关履行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职责,本机关已于2020年7月13日将拟对你户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相关内容进行事先告知,你收到事先告知书后的陈述申辩意见收悉。根据枣树村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确认:你户籍在2010年11月迁入云山街道枣树村,户主为你外公章天生;章天生户在云山街道枣树村房屋有效占地面积为222.97平方米,有效建筑面积为366.93平方米,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章天生户房屋已给予补偿并安置;因你户籍落至该村承诺不享受村民待遇,也非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不符合单独立户建房条件。据此,本机关对你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如下: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枣树、后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你不符合单独立户批基建房条件,因此,你要求给予380平方米安置房的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若不服该本补偿安置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安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兰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人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补偿安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本诉,恳请撤销被告于2020年8月24日对原告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判令被告对原告的补偿安置申请事项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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