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罗先生诉邵阳市北塔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断水断电违法一案,将于2020年11月23日8:30,在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街道(新滩镇)磨石社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该房屋所使用土地地类(用途)为综合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48-01-16。房屋用于出租、商业经营,经济效益可观。被告为:邵阳市北塔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邵阳市资江北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北政征字[2019]1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该项目规划蓝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邵阳市北塔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在上述《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征收的范围内,系该项目的被征收人,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安置不合理等原因,委托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协议。
2020年4月27日,委托人上述房屋的电线被破坏,生活用水也被停止供应,该破坏电线、停水行为直接导致该房屋不能正常使用,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委托人认为,委托人上述房屋的电线被破坏、被停水显然系逼迫委托人搬迁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被告系邵阳市资江北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其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本诉,恳请确认被告对委托人位于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街道(新滩镇)磨石社区6组断水断电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立即协调供水供电单位恢复对委托人上述房屋的供水供电;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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