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段先生、张先生诉沁水县郑村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将于2020年11月16日8:30,在阳城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系位于晋城市沁水县郑村镇半峪村一家专业化养鸡场,成立于2010年,具有合法经营手续。为生产经营所需,委托人耗费巨资建设了养殖设施及附属物、购置了专业养殖设备、购买了蛋鸡,多年来养鸡场经济效益可观。被告为:沁水县郑村镇人民政府。
委托人因不服被告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郑村镇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依法向沁水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沁水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12日作出沁政复决字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沁水县郑村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郑村镇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责令沁水县郑村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决定书十五日内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2020年9月15日,被告针对委托人作出的《郑村镇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称:因你场要求对郑村镇人民政府对其要求公开“沁水县人民政府开展2018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沁水县郑村镇人民政府用于对辖区内被停养或关停(关闭)的养殖场(户)予以补偿款项信息”申请的答复不满意提起行政复议后,县人民政府认为郑村镇人民政府答复不规范,要求重新答复。现答复如下:一、你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存在 1、沁水县人民政府没有就2018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召开过会议或者下发过文件。 2、郑村镇人民政府2018年没有下达过关停(关闭)的养殖场(户)的通知,也没有制定过补偿标准。二、如你场确实对某一个养殖场停业情况需要了解,可具体就哪一个养殖场、因什么原因停业进行咨询。
委托人认为,被告作出上述的《郑村镇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其并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本诉,恳请撤销被告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郑村镇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判令被告对委托人申请公开的“因沁水县人民政府开展2018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沁水县郑村镇人民政府用于对辖区范围内被停养或关停(关闭)的养殖场(户)予以补偿的补偿款项信息”重新作出答复;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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