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杜先生诉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不履行职责一案,将于2020年11月9日9:00,在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网上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银川市兴庆区103省道以南、长河大街以西、青银高速公路以北(原灵武市临河镇横城村)拥有290亩土地,性质为农业综合开发用地。
2013年7月份开始,银川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银川市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项目为名对委托人上述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实施征收拆迁。本案被告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3年下半年,在未给予委托人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委托人上述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即被强制拆除,上述强制拆除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而后,银川市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即组织人员在委托人的上述土地上种植树木、挖掘水系,用于非农业用途。
但据委托人调查了解,委托人的上述农业综合开发用地根本没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银川市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在此种情况下即将委托人的农业综合开发用地用于非农业用途,属于典型的未经批准非法使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为此,委托人特依法于2019年10月7日向被告邮寄递交了《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上述非法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委托人,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收到委托人向其递交的上述《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后,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宁自然资办发[2019]58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违法用地查处申请的答复》,称委托人反映的地块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
委托人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违法用地查处申请答复》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其并未依法对委托人申请查处的违法用地行为履行调查处理职责,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本诉,请求1、撤销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宁自然资办发[2019]58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违法用地查处申请的答复》;2、判令被告对委托人申请查处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过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委托人不服,上诉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现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重新审理。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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