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华先生、刘先生诉宁陵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商丘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案,将于2020年11月9日14:30,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城关回族镇新吾北路西侧各自拥有合法房屋,房屋用于商业经营。该地系宁陵县核心商圈,各种基础设施配套完备,交通十分便利,区位优势明显。本案被告一为:宁陵县人民政府;被告二为: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1日,被告一作出宁政征[2020]第1号《宁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决定对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区的房屋进行征收。委托人的房屋在上述《宁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的范围之内,系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户。
2020年6月17日,委托人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一递交了《宁陵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1、宁陵县人民政府作出宁政征[2020]第1号《宁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所依据的四规划一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及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件;2、《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政府信息;3、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政府信息。”被告一收到委托人递交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之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委托人公开上述政府信息。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二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委托人于2020年9月23日收到)的商政复决[202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委托人认为,被告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二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对委托人申请的“1、宁陵县人民政府作出宁政征[2020]第1号《宁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所依据的四规划一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及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件;2、《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政府信息;3、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并书面答复委托人。2、撤销被告二作出的商政复决[202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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