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凌海市王先生诉凌海市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将于2020年11月11日14:00,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凌海市三台子镇拥有合法承包地,用于经营大棚及葡萄树。
2019年9月X日,凌海市人民政府作出凌政办发[2019]X号《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项目凌海市境内工程征占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公开了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项目凌海市境内工程的征占地拆迁补偿标准情况。委托人的承包地在该征收项目的征收范围内。
2020年3月X日,委托人房屋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未履行法定程序、不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委托人合法拥有的大棚及附着物损毁殆尽,这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起诉认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制定公开征占地补偿标准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依法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具体到本案中即由凌海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对此委托人特提供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判例供贵院参考。为此,委托人特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凌海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大棚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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