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台州市金先生诉临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将于2020年11月6日9:00,在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临海市东塍镇拥有合法承包地。据政府称,因“杭绍台铁路临海段工程”项目需要征收委托人的承包地。
2020年3月X日,委托人承包地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强制推毁,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据了解,2017年10月X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浙发改基综[2017]X号《金甬铁路、杭绍台铁路、杭温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涉案征收项目“由沿线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征迁实施工作”,且临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杭绍台铁路临海段工程政策处理有关规定》,对征迁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制定了涉案征收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起诉认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安排具体征迁工作及制定公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依法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具体到本案中即由临海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对此委托人特提供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判例供贵院参考。为此,委托人特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临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X日强制推毁委托人位于临海市东塍镇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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