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渭南市田先生等人诉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将于2020年11月4日8:30,在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2013年1月X日,委托人与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大西铁路拆迁安置房安置合同》,并经临渭区辛市镇X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合同约定将委托人的宅基地置换成120平米的商品房(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委托人),交房时间为2015年X月,期间过渡费每年一万元。委托人已经依约将宅基地交付给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2014年度过渡费后就一直拖欠过渡费至今,并且至今未向委托人交付房屋。后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上述合同现经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无效。
诉讼认为,委托人与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大西铁路拆迁安置房安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观上,委托人作为村民,是通过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临渭区辛市镇X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与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合同,基于对村委会的信赖,委托人已经尽到了同等条件下理性人的合同审查义务,客观上,委托人签订合同后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因此,委托人对合同的无效以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均不存在主观或客观上的过错;而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法人,专门从事房产开发业务,对于宅基地是否能够置换理应非常清楚,其在签订合同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委托人宅基地不能置换,且签订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和支付过渡费的给付义务,又在委托人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后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因合同无效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为此,委托人以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涉案宅基地并恢复原状、支付委托人自2015年1月X日至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返还宅基地之日的过渡费损失,以2015年度一万元为基数,每年增长20%计算。经审理,委托人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现该案于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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