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襄阳市曾先生诉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一案,将于2020年10月28日9:00,在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楼科技法庭开庭,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团山镇拥有合法房屋用于经营养殖业。据政府称,因“襄阳环线提速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20年9月X日,襄阳高新环线提速项目团山征迁指挥部对委托人作出了《自行清障通知书》,限委托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两日内,自行清除仇家沟流域陆寨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所构筑的房屋,并称如逾期未清除,襄阳高新环线提速项目团山征迁指挥部将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本人承担。
起诉认为,襄阳高新环线提速项目团山征迁指挥部作出上述《自行清障通知书》系以通知书的形式对委托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的作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襄阳高新环线提速项目团山征迁指挥部系团山镇人民政府成立,故相关法律责任应当由团山镇人民政府承担。为此,委托人特向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与委托人2019年4月X日作出的《拆迁补偿协议书》。请求撤销团山镇人民政府2020年9月X日作出《自行清障通知书》限原告两日内自行清除房屋的行政行为。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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