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沁水县郑峪养鸡场等两户诉沁水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纠纷一案,将于2020年10月27日9:00,在长治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系位于晋城市沁水县郑村镇半峪村一家专业化养鸡场,成立于2007年。为生产经营所需,委托人耗费巨资建设了养殖设施及附属物、购置了专业养殖设备、购买了蛋鸡,多年来养鸡场经济效益可观。本案被告为:沁水县人民政府。
根据被告的安排部署,沁水县郑村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4日向各村、各有关站所下发《郑村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郑政发[2017]10号)称,为落实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鸡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要求,全面规范畜禽养殖发展,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全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并做了具体工作部署。
2018年8月13日,沁水县郑村镇人民政府向郑村镇供电所下发《郑村镇人民政府关于对郑峪养鸡场等3家养鸡场停止供电的通知》(郑政发[2018]65号),指示其对包括委托人在内的3家养鸡场停止供电。委托人养鸡场于当日被停电,其后一直处于停养、停业状态。
沁水县郑村镇人民政府系当地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5行终4号《行政裁定书》中沁水县郑村镇人民政府明确表示委托人“经整改符合生产条件后,可以进行生产”。
委托人已于2020年3月份完成整改,取得了排污许可文件,已符合再次生产的条件。
为此,委托人特于2020年5月21日向沁水县郑村镇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请求恢复供电及养殖申请书》,请求沁水县郑村镇人民政府协调郑村镇供电所恢复对委托人养鸡场的供电、以使委托人养鸡场恢复养殖、生产,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但沁水县郑村镇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向其递交的上述《请求恢复供电及养殖申请书》之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请求恢复供电及养殖申请书》作出行政处理,也未向委托人作出任何答复。沁水县郑村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以沁水县郑村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沁水县司法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递交的《请求恢复供电及养殖申请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递交的《请求恢复供电及养殖申请书》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委托人于2020年8月3日收到被告作出的[2020]沁政复不字0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对委托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起诉认为,被告作出上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本诉,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2020]沁政复不字0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判令被告对原告向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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