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永州市周先生等人诉江永县人民政府平整土地行政强制行为一案,将于2020年10月29日9:00,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18开庭,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江永县潇浦镇各自拥有合法自留地。据政府称,因江永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委托人自留地。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补偿协议。
2019年10月X日X时,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有关部门组织数辆车辆、数台大型机械设备、两百余人工作人员将委托人的自留地强行推平。
后经委托人信息公开了解到,涉案征收项目系江永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也由江永县人民政府发布。
诉讼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判例精神,上述强行推地行为应当推定为江永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委托人对此行为不服的应以江永县人民政府为被告。为此,委托人特以江永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江永县人民政府强制推平委托人自留地的行为违法。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遂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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