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温州市许先生等人诉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决定一案,将于2020年10月28日9:00,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八法庭询问,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温州市鹿城区拥有合法房屋。
2019年1月X日,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温鹿综法限拆字[2018]第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委托人的上述房屋为违法建筑,责令委托人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
诉讼认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委托人限期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告,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鹿综法限拆字[2018]第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遂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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