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秦皇岛蔡先生诉秦皇岛中冶夏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将于2020年10月27日14:00,在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所住的房屋建于1999年,该房屋在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2017年11月X日被海港区海港镇综合执法局强拆,现已立案正在高院审理。对中冶公司的恶意诉讼请求在高院未判决结果之前中止审理,并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委托人不同意秦皇岛中冶夏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请,委托人的房屋不在(2018)秦冀国有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秦皇岛中冶夏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筑施工许可范围之内。本案经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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