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温州市杨先生等人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将于2020年10月27日14:30,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调查询问,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拥有合法房屋。2012年,因南汇街道葡萄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征收改造。2012年6月X日,委托人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签订《南汇街道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临时协议书》,但截至目前委托人仍未得到任何补偿安置。
2018年4月X日,委托人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递交了《房屋征收补偿申请书》,申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房屋予以征收安置补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X日作出《关于对xxx、xxx要求对其房屋予以征收补偿安置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原答复),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为由对委托人的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不予受理,委托人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X日作出(2018)浙03行初X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原答复,责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2019年5月X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xxx、xxx要求对其房屋予以征收补偿安置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以同样的理由对委托人的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不予受理。
诉讼认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被诉答复对委托人的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X日作出的《关于对xxx、xxx要求对其房屋予以征收补偿安置申请的答复》并责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重新处理委托人申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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