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洛阳市杨先生诉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拆除通知一案,将于2020年10月23日9:00,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10号审判庭询问,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是新安县磁涧镇一家合法经营的冷饮厂。据政府称,因“洛新快速通道项目”需征收委托人依法使用的厂房,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20年4月X日,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自行拆除通知书》,限委托人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三日内将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称“逾期不拆除,县镇将组织力量对该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起诉认为,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自行拆除通知书》责令委托人限期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安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委托人的起诉。委托人不服,遂向洛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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