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温州市应先生诉温州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建认定一案,将于2021年3月16日9:00,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委托人在温州市拥有合法房屋。据称因XX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委托人的合法房屋。
2020年8月X日,温州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温X综法认字[2020]第XX号《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将委托人上述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起诉认为,温州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涉案《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认定委托人房屋为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温州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X综法认字[2020]第XX号《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boom(王佳琦):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兰溪市蒋女士诉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纠纷一案,将于2021年3月18日8:40,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西4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系兰溪市XX村村民,具有XX村户籍,在该村拥有合法土地、房屋。兰溪市人民政府因兰溪市城中村XX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土地、房屋。
2019年11月X日,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称:根据兰溪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确认:你户籍在XX村,属户籍在本村的外嫁女;你户位于XX村集体登记人为蒋XX,根据兰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你分得一间二层,尚未登记,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本机关对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如下:一、由于你户房屋被拆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房屋的补(赔)偿按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二、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XX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不予安置。
为此,委托人特向兰溪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兰溪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20年4月X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1月X日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至2020年7月X日才针对委托人作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答复书》称:一、你户房屋土地使用证登记权利人为蒋XX,房屋补偿权利人应为蒋XX。二、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XX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你不符合单独立户安置政策,你要求本机关给予500平方米安置房的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
起诉认为,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上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答复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答复书》,并判令其对委托人申请的补偿安置事项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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