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南通市陈女士诉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市XX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违法一案,将于2021年3月25日14:00,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南通市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据称,因南通市XX区XX镇工业综合体(东区、西区)地块搬迁工程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
据委托人了解,有关部门实施的此次征收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如未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本次征收,更没有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此外,委托人还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了解到,涉案项目根本没有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合法的征地审批手续、未依法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对委托人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等。有关部门在涉案项目未获征地批文的情况下组织实施征收,属于典型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委托人遂于2020年12月X日向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递交了《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请求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肃查处有关部门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委托人递交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后,将委托人申请查处的事项转交XX市XX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XX市XX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月X日作出XX自然资规监(告)[2021]XX号《告知书》,称“经实地核查,未发现你反映的地块有非农建设行为。经查阅资料,未发现你反映的地块实施土地征收行为。”
起诉认为,首先,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负有对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将该事项交XX市XX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理,并非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视为行政委托,XX市XX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为责任应当由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其次,XX市XX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告知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XX市XX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XX自然资规监(告)[2021]XX号《告知书》并判令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委托人申请查处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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