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邵阳市罗先生与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及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将于2021年3月23日16:00,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20法庭调查询问,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邵阳市北塔区XX街道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房屋用于出租、商业经营,经济效益可观。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称因邵阳市北塔区XX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及其使用的土地。
2020年4月X日,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称: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为人民币XX元,全部存储于本次征收补偿资金监管专户。二、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价值补偿费用为人民币XX元,结算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补偿费用的差价为被征收人付给征收人人民币XX元。三、限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办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腾空房屋。
委托人不服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补偿决定》,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邵阳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X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起诉认为,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并不属于棚户区房屋,以棚户区改造项目名义对其房屋实施征收缺乏事实依据,也并非基于公共利益,征收程序明显违法。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邵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撤销邵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