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延安市刘先生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4月6日10:00,在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延安市XX县经营有一家专业化养殖场,经营范围为苗木种植、蔬菜种植、畜禽养殖。
2019年1月2日,XX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XX高速公路红线内建筑物、设施征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委托人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养殖场在上述XX高速公路项目征迁范围内,因补偿标准偏低、征迁程序违法,委托人未能与征迁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4月,XX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委托人同意,也未对委托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接连多次组织人员使用挖掘机强行将委托人上述养殖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予以拆除、损毁,直接导致委托人的养殖场无法正常经营,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委托人就上述强制拆除行为以XX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XX县人民政府对委托人养殖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上述《行政判决书》现已生效。
为此,委托人特依法于2020年10月X日向XX县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XX县人民政府收到原告递交的上述《行政赔偿申请书》,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委托人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起诉认为,XX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委托人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行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县人民政府赔偿委托人建筑物、附属物、设施等各类损失赔偿金、停产停业损失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