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洛阳市某冷饮有限公司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4月8日14:40,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楼六号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是洛阳市XX县一家合法经营的冷饮厂。据政府称,因“XX快速通道项目”需征收委托人依法使用的厂房,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19年8月X日,委托人的厂房被拆除,为此委托人诉至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4月X日作出(2019)豫行终XX号行政判决,维持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行初XX号行政判决,该判决确认XX县人民政府2019年8月X日强制拆除委托人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2020年6月XX日,XX县人民政府对委托人剩余厂房实施强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3行初XX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XX县人民政府2020年6月XX日强制拆除委托人剩余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上述判决业已生效。
2020年12月XX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3行赔初XX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XX县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判决生效后,XX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XX日针对委托人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决定对委托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不予赔偿。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确认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2021年2月X日强制拆除委托人位于周口市XX区XX路北侧门面房的行为违法。
起诉认为,XX县人民政府对委托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予以驳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作出的决定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XX县人民政府2021年1月XX日针对委托人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并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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