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宁陵县李先生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4月12日15:00,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宁陵县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XX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因补偿标准偏低,委托人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2020年11月X日早X点左右,XX县人民政府副县长XXX、县委书记XXX、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XXX等人带队,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拆除,相关财物也遗失损毁殆尽。为此委托人诉至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XX日作出(2020)豫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确认XX县人民政府拆除委托人房屋行为违法。


2020年12月XX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XX行赔初XX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责令XX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委托人涉案房屋作出赔偿决定。2021年3月X日,XX县人民政府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作出X政征〔2021〕第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对委托人进行货币赔偿或房屋置换赔偿。
起诉认为,XX县人民政府作出涉案X政征〔2021〕第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XX县人民政府2021年3月X日针对委托人作出的X政征〔2021〕第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并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相关文章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