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晋城市张先生等人诉XX市人民政府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一案,将于2021年4月26日9:00,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晋城市经营有一家专业化养鸡场,具有合法经营手续。为生产经营所需,委托人耗费巨资建设了养殖设施及附属物、购置了专业养殖设备、购买了蛋鸡,多年来养鸡场经济效益可观。
2018年8月XX日,XX镇人民政府向供电所下发《XX镇人民政府关于对XX养鸡场等3家养鸡场停止供电的通知》,指示其对包括委托人在内的3家养鸡场停止供电。委托人养鸡场于当日被强行断电、被强制关闭,生产经营活动也因此停止,这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为此,委托人特于2020年10月XX日向XX县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补偿申请书》,要求其对因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原因关闭养鸡场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但XX县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向其递交的上述《补偿申请书》之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补偿申请书》作出行政处理,也未向委托人作出任何答复。XX县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XX日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于2021年2月XX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驳回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起诉认为,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XX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