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绵阳市潘先生等人诉XX县自然资源局履行社保职责一案,将于2021年5月19日14:00,在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绵阳市潘先生等人诉XX县自然资源局履行社保职责一案,将于2021年5月19日14:00,在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2021年2月X日,委托人收到绵阳市XX县自然资源局邮寄的《关于XX等5人申请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委托人认为,绵阳市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理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并未实际履行对委托人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法定职责。委托人于2020年7月X日向绵阳市XX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申请书》,申请绵阳市XX县自然资源局履行社会保险职责,而绵阳市XX县自然资源局却以未收到XX镇人民政府的申报为由不履行该法定职责。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绵阳市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XX等5人申请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并责令绵阳市XX县自然资源局依法重新作出委托人等人申请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理。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