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盐城市钱先生诉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将于2021年5月25日15:00,在东台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是盐城市XX区XX镇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及承包地,据政府称,因XX市XX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房屋及承包地。
据委托人了解,有关政府部门未依法实施征收行为,本次征收存在未依法张贴公告征收文件、未依法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未依法补偿安置即征收并出让土地诸多违法之处,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为此,委托人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特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分别于2018年X月X日、2019年X月X日向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了《违法征收、出让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委托人递交的《违法征收、出让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后,未对委托人反映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也未给原告任何答复。委托人遂于2019年X月X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委托人申请查处的违法征收、出让集体土地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X月X日作出(2019)苏X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委托人提交的《违法征收、出让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后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X月X日作出(2020)苏XX行终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2020年XX月XX日,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对委托人举报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征收、出让集体土地等事项的告知书》,称“原XX市国土资源局存在未经依法征收补偿、非法出让集体土地的违法事实……已责成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对上述XX公司出让土地范围内涉及你户的宅基地、承包地征收补偿安置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并落实到位;如在限定期限内无法与你户协商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则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依法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面积,扣除尚未完成征收、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你户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的土地面积。”但时至今日,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未对委托人反映的违法问题进行实质处理,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未就征收补偿安置事项与委托人协商,也未变更土地出让面积。
起诉认为,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全面履行查处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征收、出让集体土地行为的法定职责。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判令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违法征收、出让集体土地行为依法全面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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