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钱先生诉xx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将于2021年12月21日9:00,在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网上开庭审理,特此公告!(李顺华律师、王如冉律师代理)
委托人在济宁市xxx拥有合法房屋。据称,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上述房屋及土地,因补偿标准严重过低,且对委托人的补偿安置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补偿协议。
2018年8月20日,xx村民委员会作出《明白纸》,并制定了安置方案。起诉认为,xx村民委员会自行制定的安置方案、自行决定分配的土地补偿款均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事项,却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侵害了委托人作为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委托人遂向xx镇政府邮寄递交了《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请求xx镇政府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纠正,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委托人。但xx镇政府收到委托人的申请后,至今未对委托人反映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也未给委托人任何答复。
起诉认为,xx镇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镇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