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山西省晋城市郭先生、XX粮油有限公司诉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被告一)、晋城市人民政府(被告二)不履行查处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24年7月15日下午15:00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山西省晋城市郭先生、XX粮油有限公司诉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被告一)、晋城市人民政府(被告二)不履行查处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24年7月15日下午15:00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郭先生系晋城市城区北街街道办事处古书院居民。自2004年即开始从古书院居民委员会承租位于现山西省晋城市某地块的土地,并在该地块上建设了多处房屋及附属物。2005年3月份,原告在该地块上成立了面粉厂,为当地解决了一百多人的就业问题。2012年4月,该面粉厂改制为晋城市XX粮油有限公司。

2021 年 12月 ,数十名人员使用挖掘机将原告的上述房屋及附属物全部予以强制拆除,上述房屋、附属物及屋内各类设施设备、树木等物品也因此毁损殆尽,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后经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晋城市城区北街办事处古书院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对原告上述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后原告于2023年10月向被告一邮寄递交了《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但被告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处理,也未答复原告。原告特依法向被告二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就被告一对其递交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未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二受理之后,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书认为:晋城市城区北街办事处古书院居民委员会对案涉房屋的拆除行为并非恶意破坏行为,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不是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

原告认为,被告一并未对原告向其递交的上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依法作出调查、处理,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被告二作出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二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责令被告一对原告《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依法作出调查的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遂上诉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期获得公平合理地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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