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江苏省南京市周先生诉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24年11月29日上午9:30在南京市珍珠路18号办公楼三楼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江苏省南京市周先生诉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24年11月29日上午9:30在南京市珍珠路18号办公楼三楼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原告为南京某有限公司股东,2015年4月17日江宁区人民政府发布江宁府征字(2015)第1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路某号的房屋纳入拆迁征收范围。

2024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一邮寄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南京某有限公司所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土地2013年至2024年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被告一于2024年4月24日签收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5月21日,原告收到被告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关于案涉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登陆网站了解。原告登录该网站,只获取到了部分规划,并非是完整的《南京江宁上坊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

原告对被告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上述答复内容不服,2024年5月28日向被告二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为:“责令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原告申请公开的‘南京某有限公司所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土地2013年至2024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即《南京江宁上坊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予以公开。”2024年8月5日,原告收到被告二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二南京市人民政府认为:“原告取到的部分规划已涵盖了该涉案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及最新情况。故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涉案55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内容并无不当、答复程序合法”,决定维持被告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原告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案涉片区完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非是被告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网站所载的部分规划,且该上述图则不能完整、准确说明案涉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因此,被告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准确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二南京市人民政府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对被告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述错误行为未进行纠正,而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为此,原告特依据《行政诉讼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审理,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相关文章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