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宁陵县徐先生诉宁陵县人民政府、宁陵县自然资源局、宁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领导组认定批复一案,将于2020年12月17日11:00,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宁陵县拥有合法房屋。
2020年3月X日,宁陵县四湖湿地改造及安置房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与宁陵县自然资源局、宁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共同出具了《关于宁陵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户房屋建筑合法面积认定的批复》,对委托人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作出了认定,将委托人房屋的部分面积认定为违法面积。因宁陵县四湖湿地改造及安置房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系宁陵县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故相关法律责任应当由宁陵县人民政府承担。
起诉认为,宁陵县人民政府、宁陵县自然资源局、宁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出具被诉批复认定委托人房屋部分面积为违法面积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宁陵县人民政府、宁陵县自然资源局、宁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关于宁陵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户房屋建筑合法面积认定的批复》将委托人房屋部分面积认定为违法面积的行政行为。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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