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周口市黄女士等人诉川汇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0年12月15日10:30,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周口市川汇区拥有合法房屋,委托人在该房屋内居住。2019年4月X日五时,委托人尚在上述房屋内睡觉,数名不明身份人员从房屋楼顶冲下,将委托人制服并对其实施殴打,后使用车辆将二人载至医院后逃离。委托人返回后,上述房屋已被完全拆除。2017年10月X日,川汇区人民政府作出川征X号《关于沙北沙河沿岸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称其作出了沙北沙颖河沿岸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川政X号),委托人的房屋在上述决定征收的范围内。
诉讼认为,因川汇区人民政府此前发布了征收公告,将委托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依据最高院公报案例101号行政判决的观点,在此情况下首先应当推定川汇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为此,委托人特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川汇区人民政府赔偿委托人损失,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裁定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赔偿委托人X元,委托人不服,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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