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温州市麻先生诉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将于2021年1月20日9:00,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温州市麻先生诉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将于2021年1月20日9:00,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温州市鹿城区拥有合法房屋。该房屋于1995年按照198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批准建造的。
2020年8月X日,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作出温鹿双屿强拆决字[2020]第X号《强制拆除决定书》,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对委托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2020年9月X日早X点左右,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拆除,相关财物也遗失损毁殆尽。
起诉认为,上述强制拆除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该行为是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由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和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实施,且责成行为已经外化,因此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系本案中的共同被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确认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位于鹿城区双屿街道房屋的行为违法。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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