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赣州市肖先生诉XX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将于2021年3月2日9:00,在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5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赣州市肖先生诉XX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将于2021年3月2日9:00,在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5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XX县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据政府称,因公路改建工程需对委托人的宅基地及房屋实施征收。
2020年8月X日,委托人向XX县自然资源局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委托人公开政府信息。
2020年11月X日,委托人向XX县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复议XX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XX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X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起诉认为,XX县人民政府作出上述《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且对委托人向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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