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XX县曹先生诉XX县自然资源局限期腾地决定一案,将于2021年3月10日9:30,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栋508谈话室进行询问,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XX县曹先生诉XX县自然资源局限期腾地决定一案,将于2021年3月10日9:30,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栋508谈话室进行询问,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XX县拥有房屋。2020年6月X日,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X县自然资字(2020)X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委托人认为该《限期腾地决定书》依法应予激销。具体理由为: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XX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政国土字第X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已经失效,XX县人民政府作出(2016)第X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X县国土资实(2019)X号《XX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时间均超出审批单有效期限且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在丧失合法征地的法定基础上,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该《限期腾地决定书》严重违法;2、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前提是应当依法给予委托人合理的安置补偿,而该《限期腾地决定书》中,XX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委托人房屋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与事实严重不符,且补偿标准也不合理。此外,XX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法对委托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且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待安置补偿决定生效后,XX县自然资源局方可作出该《限期腾地决定书》。为此,委托人特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X县自然资腾字(2020)X号《限期腾地决定书》,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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