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太原市武先生等人诉太原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3月9日9:00,在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太原市武先生等人诉太原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3月9日9:00,在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太原市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太原市XX区XX镇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2018年,太原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及工程设备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拆除,委托人屋内物品及附属物也遗失、损毁殆尽,太原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的该行为已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确认违法。
诉讼认为,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上述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该违法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为此,委托人于2019年X月X日通过邮件寄送的方式向太原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太原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后,未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任何处理,现已超过法定处理期限,太原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太原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支付委托人房屋价值损失、屋内物品损失等赔偿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委托人的部分赔偿请求。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现该案于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重审。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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