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银川市杜先生、王女士诉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将于2021年3月11日9:30,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3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银川市杜先生、王女士诉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将于2021年3月11日9:30,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3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银川市兴庆区拥有合法土地,性质为农业综合开发用地。2013年下半年,在没有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委托人上述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被强制拆除,而后,银川市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即组织人员委托人的上述土地上种植树木、挖掘水系,用于非农业用途。
为此,委托人依法于2019年10月X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邮寄递交了《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上述非法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委托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收到原告向其递交的上述《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后,于2019年12月X日作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违法用地查处申请的答复》,称委托人反映的地块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
起诉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作出的上述《违法用地查处申请答复》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其并未依法对委托人申请查处的违法用地行为履行调查处理职责,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违法用地查处申请的答复》,并判令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委托人申请查处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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