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常熟市朱先生等人诉常熟市XX镇人民政府推平土地行为违法一案,将于2021年6月8日14:00,在常熟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常熟市朱先生等人诉常熟市XX镇人民政府推平土地行为违法一案,将于2021年6月8日14:00,在常熟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委托人系常熟市XX镇XX村村民,在该村依法承包承包地XX亩,承包地上原种植有地毯草。
2019年3月X日,常熟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各农户发布《通知》称,因涉及XX工程,需要将庵前村庄农宅整体拆迁,并征用承包田块。
2019年3月X日,常熟市XX镇人民政府下发《农宅房屋协议搬迁公告》称,为确保XX工程项目顺利进行,需对工程项目涉及需要搬迁的农宅房屋开展协议搬迁工作。
委托人的承包地在上述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等原因,委托人未能就上述承包地的征收补偿事项与政府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协议。
自2019年3月至 4月,上述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XX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即组织施工人员、使用挖掘机将委托人的上述承包地非法损毁、推平,上述行为是对委托人合法承包经营权的严重侵犯,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XX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XX工程项目涉及XX镇XX村拆迁事宜,XX镇XX村村委会代表政府部门未能与朱XX等人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实质上还是属于征地拆迁过程中因补偿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委托人认为,委托人的承包地被强制损毁、推平后,产生的客观结果是常熟市XX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的案涉土地被清除,实际使用该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阻碍被排除,该承包地上附着物被清除后的受益主体首先为常熟市XX镇人民政府。其次,常熟市XX镇人民政府对案涉土地征收工作负有全面责任,XX公司作为上述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其是按照常熟市XX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安排进行项目施工,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常熟市XX镇人民政府承担。
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常熟市XX镇人民政府损毁、推平委托人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