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茂名市梁先生等人诉XX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查处职责一案,将于2021年6月18日15:00,在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广东省茂名市XX市XX街道XX社区XX村拥有合法承包地,并在该承包地上种植沉香树等经济林木。据政府称,因项目建设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承包地及地上物,但委托人并未依法得到补偿安置。现该项目施工单位及人员使用挖掘机将委托人的承包地及部分林木推平、摧毁,强行施工。
据委托人了解,该项目根本没有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根据我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行为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进行并在施工场地悬挂公示。上述项目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人特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2月XX日向XX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邮寄递交了《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要求XX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上述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但XX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收到委托人递交的上述《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后,至今未对涉案违法征收行为履行其查处职责。原告认为,XX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征收行为法定职责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判令XX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委托人申请查处的违法施工行为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XX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服一审判决,遂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