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台州市金先生诉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批复一案,将于2021年6月16日15:00,在临海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临海市XX镇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承包地。据临海市XX镇人民政府称,因“XX工程”项目需要征收委托人的房屋及承包地。2020年3月XX日,临海市XX镇人民政府将委托人的承包地强行推毁。
据委托人了解,临海市XX镇人民政府实施的此次征收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如根本未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未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未依法组织实施征收、未对申请人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等等。临海市XX镇人民政府实施的此次征收属于典型的违法征收土地行为,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于2020年4月XX日向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了《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委托人递交的《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后, 一直未对委托人反映的违法征收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也未给委托人任何答复。委托人遂于2020年7 月XX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委托人申请查处的违法征收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临海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1月XX日作出《答复书》,称“你的承包土地地块不属杭绍台铁路临海段工程主线征收土地范围,而是属庙西村杭绍台铁路拆迁安置地块。目前尚未办理农转用手续,处理清表不属我局职责范围。”
原告认为,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1月XX日作出的《答复书》判令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委托人申请查处的临海市XX镇人民政府违法征收土地行为依法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并重新对委托人作出答复。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