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秦女士等人诉日照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日照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7月5日9:00开庭审理!(由李顺华、谢瑞青代理)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日照市秦女士等人诉日照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日照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7月5日9:00,在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日照市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XX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委托人未能与政府达成一致协议。
2019年2月X日,日照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日照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组织大量人员将委托人房屋围住,其中部分人员强行破门将委托人从家中驱逐,随后日照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日照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又指挥数辆大型工程设备将委托人的房屋强行拆除,委托人屋内物品损毁殆尽。委托人认为,日照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日照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委托人为此提起诉讼,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X月X日作出(2020)鲁11行终X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日照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02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确认日照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日照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2月X日强制拆除委托人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上述判决业已生效。
2020年7月X日,委托人向日照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日照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日照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日照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委托人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日照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9月X日作出(日东综)〔2020〕第XX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对委托人的赔偿请求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日照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收到委托人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后,至今未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任何处理,现已超过法定处理期限。
诉讼认为,日照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委托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事项不予支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日照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委托人不服,遂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