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安先生等人诉宁陵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将于2021年7月12日15:00,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庭
委托人在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XX村拥有房屋。
2020年11月X日,宁陵县人民政府发布《宁陵县产业集聚区XX自然村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宁陵县产业集聚区XX自然村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2021年4月X日,委托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递交了《宁陵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宁陵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X日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委托人作出任何答复。
委托人认为,宁陵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宁陵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委托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宁陵县人民政府对委托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