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王先生诉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答复书、南京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案,将于2021年7月15日15:15,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

委托人在南京市栖霞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据政府称,因XX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及所使用的土地。征收之后用于XX项目建设。
2019年11月X日,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以后,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XX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即将委托人房屋所使用土地强行占用并在其上进行施工。
但据委托人调查了解,委托人厂房所使用的土地并未被依法出让,委托人也并未得到任何补偿安置,上述用地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用地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遂于2020年3月X日向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邮寄递交了《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要求其依法对上述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制止上述违法用地、施工行为,并书面答复委托人,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收到上述《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后,于2020年4月X日作出《答复书》称,您反映的房屋所在地块,目前无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感谢您提供的线索,我们将继续跟进,如该地块发生除绿化施工外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我们将按照法定程序呈报处理。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作出的上述《答复书》与事实不符,其并未依法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因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系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委托人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X日向南京市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X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X日作出的《答复书》。
为此,委托人依法向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裁定,委托人不服一审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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