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龙先生诉长沙县自然资源局限期腾地决定一案,将于2021年7月16日9:30,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段双双律师代理)
在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第三审判庭
委托人在湖南省长沙县XX镇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政府因XX项目建设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
2020年11月X日,长沙县自然资源局针对委托人户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要求委托人户在收到本限期腾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团队办理有关手续,并腾出上述土地,逾期不履行,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委托人认为,委托人房屋所使用的土地系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进行征收,在委托人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长沙县自然资源局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的征地程序是不合法,未履行相关公告张贴、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等程序。此外,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在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前,也并未履行催告义务,听取委托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故长沙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正当程序原则,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长沙县自然资源局针对委托人户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