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秦某诉内蒙古自治区XX人民政府补偿安置协议二审案,将于2021年7月12日9:00开庭审理!(由李顺华律师、段双双律师代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号小法庭
委托人在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XX镇拥有合法房屋,房屋用于经营。据悉,政府因XX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2011年8月22日,XX政府职能部门收储中心与委托人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委托人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XX政府未按约定交付产权置换房屋,委托人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XX政府支付房屋价值补偿款、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一审诉讼中,XX政府同意将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更换为货币补偿方式,后一审法院判决仅在补偿项目方面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关于具体金额方面未予以全额支持。
委托人认为,委托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应当被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XX项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委托人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XX政府承担。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