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杨某等人诉XX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将于2021年7月13日14:30开庭审理!(由李顺华律师、段双双律师代理)
在广州铁路运输中院坑口院区第四法庭
委托人在茂名市XX区XX村各自拥有宅基地及房屋。政府因整村搬迁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2020年10月30日,委托人通过信息公开方式获知XX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了《XX人民政府关于XX区2016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用地批复》)。据政府称,委托人的宅基地及房屋在上述《用地批复》批准用地范围之内。委托人不服上述《用地批复》,于2020年11月17日向XX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用地批复》。XX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2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委托人认为,XX人民政府作出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XX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判令XX人民政府对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