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荣先生诉徐州市XX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将于2021年9月6日14:30,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委托人在徐州市XX县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11月X日,徐州市XX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XX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委托人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协议。
         2020年7月X日,多名不法人员强行闯入委托人家中,直接将委托人及其两个未成年儿子带上汽车,拉至陌生宾馆实施非法拘禁。委托人被放出来之后,其上述房屋已经被完全强制拆除,成为一片废墟,该房屋屋内物品、附属物也因此损毁殆尽,上述强制拆除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委托人就上述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报警后,沛县公安局正阳派出所调查后认为“现场系政府部门征地拆迁”。
        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发生在XX项目实施期间,且该项目改造工作系徐州市XX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徐州市XX县人民政府显然系拆除委托人上述房屋行为的受益主体,应当对委托人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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