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李先生诉XX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偿职责一案,将于2021年9月9日14:30,在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委托人在XX市拥有合法房屋及院落。
2017年2月X日,XX市人民政府作出《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决定对XX项目所涉房屋实施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及院落在XX项目征收范围内,系该项目的被征收户。
委托人于2017年3月X日被迫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但该《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违反公平补偿原则且存在多处漏项漏补事项。
为此,委托人特于2021年2月X日向XX市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请求履行补偿职责申请》,要求XX市人民政府对委托人的申请及时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委托人,尽快落实对委托人的补偿职责,维护其合法补偿权益。
但XX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委托人递交的上述《请求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之后,在法定期限内并未作出任何处理,其行为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