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罗先生诉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XX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将于2021年9月23日9:30,在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委托人在XX市XX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该房屋所使用土地地类(用途)为综合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房屋用于出租、商业经营,经济效益可观。据政府称因XX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及其使用的土地。
邵阳市XX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三份《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书》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王XX”三处签名各不相同,该三处签名明显系虚假的,邵阳市XX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王XX构成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违法评估行为。
邵阳市XX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述项目的评估机构,存在诸多过错,如未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入委托人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活动,并且评估报告也未附具由委托人、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实地查勘记录,未依法将委托人上述房屋前庭、后院的实际面积土地纳入评估范围等。
为此,委托人特于2020年3月X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递交了《评估机构及估价师违法评估查处申请》及证据材料,要求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处邵阳市XX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王XX出具虚假及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为,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2021年4月X日,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关于罗XX申请对评估机构及估价师进行查处的回复》称:你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寄送“评估机构及估价师违法评估查处申请”已转至我办……你申请书中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为此,委托人特于2021年4月X日向XX省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向其递交的《评估机构及估价师违法评估查处申请》转交XX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向其递交的《评估机构及估价师违法评估查处申请》查处申请事项作出书面行政处理决定。
委托人认为,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负责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行为的法定查处机关。委托人向其递交《评估机构及估价师违法评估查处申请》是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其并未依法就委托人的查处申请事项履行查处职责,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XX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此,委托人特依法提起诉讼。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