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杨某等人诉XX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案,将于2021年11月17日15:00在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线上开庭审理!(由李顺华、段双双律师代理)
诉讼事由:
委托人系XX经济合作社村民,委托人一直和其他村民享受、承担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委托人属于XX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级成员,应享有成员同等待遇。2018年下半年开始,政府以“三旧改造”工程项目征收南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后村民组织通过大会确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享有XX元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委托人作为XX经济合作社村民,依法应当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但是,XX经济合作社却没有将委托人纳入征地补偿款分配名单之中,即XX经济合作社拒绝分配征地补偿款给委托人。
委托人认为,XX经济合作社却拒绝分配征地补偿款给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XX经济合作社支付XX元征地补偿款。
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争议,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由其他机关现行处理”为由,裁定驳回委托人的起诉。委托人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认定上委托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判断其是否有权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征地补偿分配款项,遂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