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朱先生等人诉xx村委会排除妨碍一案,将于2021年12月3日10:00,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李顺华律师、王如冉律师代理)
委托人在保定市xx村拥有合法房屋。据称,因“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申请人房屋及土地,因补偿标准过低,委托人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21年6月12日,xx村委会作出《通知》,称由于自来水管道、天然气管道、供电局电线损坏,容易发生危险,近期本村开始停水、停电、停气。2021年6月13日,为逼迫委托人搬迁,在没有任何通知、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委托人家中供应燃气的系统被拆除,导致委托人家中燃气中断,供气至今仍未恢复,委托人正常的居住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起诉认为,xx村委会截断委托人家中燃气供应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遂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