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陕西榆林市鲁先生等18人诉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局撤销行政登记纠纷上诉一案,定于2024年10月23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原告等18人均系横山区某村村民,在村集体内各自拥有合法承包地,1997年村委会与第三人某煤矿公司在未通知原告也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签订了《租赁水浇地协议》,将原告等人的承包地出租给第三人用于煤矿开发工业建设。2022年原告从镇政府处了解到1998年经横山县人民政府同意原横山县土地管理局就原告等人的合法承包地向本案的第三人颁发了案涉横国用(98)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至此原告才得知原告等人的承包地已被非法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事实。对此原告认为被告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并且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为第三人颁发横国用(98)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应被确认无效。便依法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裁判驳回了原告等人的起诉,原告对一审裁定不服,遂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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